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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《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》,聚焦基层卫生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,为群众就近享有公平可及、系统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法治保障。《条例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。
《条例》规定,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将基层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统筹保障所需经费,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;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拓展医疗服务范围,推动其与二级、三级医院统一治疗慢性病等方面的用药目录,鼓励其结合实际开展家庭病床、老年护理、医养结合、中医药等服务并提供支持。
《条例》明确,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,发展壮大基层医疗卫生队伍,完善农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机制,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县乡村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;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培养制度,完善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等内容,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(执业助理)医师资格转化;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激励力度,对基层卫生骨干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,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实施范围;动态调整乡村医生补助标准,提高乡村医生收入水平,对未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、年满六十周岁的乡村医生,采取补助等方式动态提高养老待遇。
在推进基层首诊、双向转诊上,《条例》提出,制定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政策,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;推进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,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全科医生加入家庭医生服务团队;推动二级、三级公立医院与乡镇卫生院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协作关系,要求三级公立医院按照规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不少于20%的专家门诊号源并稳步增加。